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南京风电装备行业协会   日期:2011年08月29日   【字体: 】【打印】【关闭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统筹规划,集成联动,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政府财政引导性资金,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匹配;
(二)对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的国家重大专项资金匹配;
(三)对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匹配;
(四)对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五)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绩效评估等市级相关费用补贴;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经费补贴。
第五条 资金匹配对象为在南京市国税局、南京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和区县、开发区国税和地税部门纳税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资金匹配的范围系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财政无偿拨款部分,贷款贴息和有偿资助部分不予匹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原则:
(一)对国家、省立项项目资金匹配原则为:
1、资金匹配实行市和区县、开发区共同匹配的原则。项目直接在市本级完税的单位申报项目,可不要求区县、开发区给予匹配。
2、对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和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资金匹配,市级财政承担匹配资金的30%,区县和开发区承担匹配资金的70%。对省、市联合重大招标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市级总匹配金额不超过50%。
3、对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匹配,市科委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分配我市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我市匹配资金额度。
(二)对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费资助原则为:
1、按照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要求,努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主要支持我市“4+8+8”产业领域内,对解决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特别是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作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培育的项目。
2、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建有稳定的合作关系,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资助额度根据每年对国家和省各类项目资金配套支出剩余情况统筹确定,一般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且视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 对相关经费补贴原则为:
对当年产生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绩效评估等市级相关费用,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平台围绕成果转化服务的部分运行成本补贴。
 
第三章 资金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要求:
1、对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匹配申请,并提交有关纳税渠道证明和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盖章的匹配承诺。市科委审核后提出匹配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双方出具承诺函,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正式立项后,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匹配资金。
2、对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单位须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提交匹配申请,并提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合同、国家拨款到位凭证、有关纳税渠道证明和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盖章的匹配承诺。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市级配套资金安排额度,行文下达市级配套资金。
3、对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分配我市的资金额度,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划转省资金专户管理。
4、对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费资助,市科委、财政局结合我市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支持领域,从当年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但未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中,遴选一批作为省科技成果专项资金培育项目。按照市科技发展计划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委、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同时报区县、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备案。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市级资助资金。
5、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补贴,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市科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核准后拨付资金;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经费补贴,由市科委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活动清单书面提交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程序和要求:
1、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市匹配资金在省项目资金到账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按照市科委提供的项目清单、拨款申请连同省专项经费一同拨付至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市本级纳税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必须在资金到账十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2、对获得科技部立项支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科委在款到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清单和拨款申请,市财政在完成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匹配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3、对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委、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情况联合行文,由市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资金匹配的国家和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将协助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参与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跟踪管理,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今后三年内参与市级科技资助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5日起实施。